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与处理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高职中专及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 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

1)申委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2)申委会办公室设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 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若过期不补充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委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委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十二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委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或处分明显不当的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 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委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委会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委会举行听证会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进行,对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而没有请求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委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调查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 责令其退场;

6)向申委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 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 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 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 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 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书。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