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与处理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高职、中专及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 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
(1)申委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 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若过期不补充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委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委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委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或处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 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委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委会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委会举行听证会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进行,对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而没有请求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委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调查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 责令其退场;
(6)向申委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 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 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 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 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 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