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现代服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构建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仅是学校贯彻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的处罚,要根据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采取教育与惩罚的结合。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得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本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过失违纪的;

(八)有立功表现的;

(九)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奖励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类资助申请资格按上级文件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时间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学生在处分后表现良好并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恢复按照第七条规定取消的各种资格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受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 3 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 6 个月、记过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 9 个月,受留校察处分看自受处分之日起满 12 个月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校纪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

2)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仍在校的,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时有80%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处分。

(三)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但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执行时间的一半。

(四)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处分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者,均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发给毕业证;留察期间再次违法违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尽快予以办理离校手续(时间一般在一周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校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办理。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办理。

第二章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未依法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冒领、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

1.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涉案价值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涉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涉案价值超过1000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行为从重处理。

(三)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 5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 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蓄意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横幅、标语等,毁坏学校广播、宣传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起哄闹事,对学校管理及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区内乱摔乱掷酒瓶、玻璃、板凳等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如监控、消防、卫生器具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向楼道、窗外泼水,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品,随地堆放垃圾,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踩脚印,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电器以及个人电脑、电吹风、台灯、小电扇以外,禁止在宿舍楼栋内存放和使用其它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一旦发现学生违规存放或使用,其电器将由学校代管,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查获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违规者是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其加重一级处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偷电、私改电路,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查获两次,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违规者是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其加重一级处理;

(六)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或带领非本楼栋人员进入宿舍楼内,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派发广告传单的,视其影响范围,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经劝告不听者;

(二)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酗酒闹事、肇事者;

(五)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者;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引起交通事故者;

(八)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办法,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结伙斗殴者,持械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冲击他院、他人宿舍的,参照以上八款从重处分。

(十)辱骂、恐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组织或参与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活动者,或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者(未经学院批准不到课、私自离校或实习超假未归等),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1—4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6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1—8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1—10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两天以上一周以下,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超过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自动退学处理,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